【桃園新聞網】北士科動土「怪手轉2圈」就結束 新光金總座:照契約做@newsebc 26 By 東森新聞 CH51 on 2025 年 10 月 16 日 民生議題 輝達海外總部打算落腳北士科T17、T18,卻因為地上權卡關,新壽執意以「移轉地上權」給輝達的方式協調,北市府則打算走「解約」,目前還談不攏,而且批評新壽「佔地不做事」的聲浪不斷,此時新壽安排動土儀式,卻引來民代質疑「假動土」。 訂閱【東森新聞】現在就加入》https://pse.is/396256 加入【東森新聞】會員,獨家影片搶先看》https://pse.is/39m9l8 #北士科#T17T18#動土典禮#新光 source 51新聞 Ch51 EBC NEWS youtube yt ㄉㄨㄥ森新聞 ㄒㄧㄣ新聞直播 东森 东森新闻 中央氣象局 台灣 天氣 天氣預報 新光金總座照契約做newsebc 新聞 新聞 直播 新聞直播 新闻 明天的天氣 東森 東森新聞 東森新聞ch51 東森新聞台 東森新聞直播 東森直播 桃園新聞網北士科動土怪手轉2圈就結束 氣象 直播 直播新聞 直播新聞台 線上新聞 酸新壽假動1200 颱風 颱風動態
@leelin5502 on 2025 年 10 月 16 日 下午 7:47 有人能列出新光的產業跟我們人民消費有關的一切嗎?要來拒買了。就算新光蓋起來若是商場,會不會像板橋麗寶百貨冷冰冰還不知道喔。 Reply
@joneskao5538 on 2025 年 10 月 17 日 上午 2:54 新光就是跟全台灣人民過不去,輝達在台灣無法落腳,這簡直就是拆毀矽盾圖利中共超越台灣半導體優勢 ! 藍綠各級政府與各級民代,不要再一堆私黨盤算了 ! Reply
@bearcoco1 on 2025 年 10 月 17 日 上午 3:03 法律戰新壽未必會輸 … ㄧ、新壽已取得地上權,物權具有獨立性和無因性,T17 18的地上權創設並不會因為北市府不給換約而消滅。非經多年訴訟,北市府無法取回地上權(如果新壽幹到底) 二、新新合併,豈有創造出更不利於新壽作為契約主體的情形?新公司履約能力較新壽差嗎?新公司有與北市府有什麼利益衝突嗎?如果都沒有,僅以主體變更作為新公司不得承繼契約的理由,有被認定權利濫用違反誠信原則的可能。 三、當初標案並沒有要求提出計劃,換言之,是容許得標者得標後再開始設計規劃。若新壽以自己在尋找適合進駐公司,並為其量身訂作適合的建物為由,並證明這些年不斷在找公司接洽,則北市府主張新壽放任t17t18長草,將不僅不被法院所採納,法院可能進一步認為新壽的行為反而是確保土地未來五十年的合理運用,避免變成另類的蚊子館。因此放在那長草三年,並不不一定是個可歸責於新壽的理由。 苗博雅就是個造謠者. 北士法務局長連堂凱說明,根據合約規定(第4.2.1條),如果新壽因合併而消滅,新壽公司必須「先取得北市府書面同意」,存續公司才能繼受地上權,市政府本來就因為這個合約規定而有換約的同意權. 有律師以「公司法第75 條 : 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由存續公司承受」為由,刻意進行無端批評,連堂凱反駁,他曾任執業律師,法務局同仁也都知悉相關法律,該律師臉書貼文下方留言也有網友提醒,本府與新壽公司合約約定,甲方(市府)就乙方消滅後存續公司是否可繼受契約權利,契約約定市府有可否之權利,存續公司本應承受該契約義務. 新壽 王牌 : 契約若牴觸公司法,優先適用公司法,因為法律優先於契約;若契約條款牴觸公司法明文規定或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該條款會被判定為無效。 例如,公司法規定股份可自由轉讓,若契約中約定禁止轉讓,這部分約定會無效,但若在公司設立前,合夥契約的約定仍可拘束雙方。 契約與公司法牴觸時的處理原則 公司法優先: 公司法是法律,契約是雙方合意,法律優先於契約,若契約約定與公司法強制規定或禁止規定相悖,契約條款無效。 在簽訂任何契約前,應確認其內容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以避免日後產生無效條款的法律風險。 Reply
26 則留言
哪人手短 政府當靠山 對幹了
噁爛的企業⋯⋯
有人能列出新光的產業跟我們人民消費有關的一切嗎?要來拒買了。就算新光蓋起來若是商場,會不會像板橋麗寶百貨冷冰冰還不知道喔。
蔣萬安市長硬起來, 讓輝達跑了 你台北市長也不用連任了
台新新光這個王八企業滿嘴仁義道德,卻幹的一手骯髒下流的事情
大家繼續觀望,新壽動工是要動什麼工?沒有施工計劃圖,難道是要給自己挖墳墓?
抵制新光產品不信用
還是背後有人撑
一副不信任的臉悲哀
新壽看衰北市府
讓新光兩頭空吧!台灣還有其他地方
有這家的股票真的要快拋
柯屁老頭說:
我什麼都不知道
奸商嘴臉。
抵制無良公司 剪它卡
無恥至極
土地徵收之前,先種點菜,增加土地價格。沒菜也要連夜趕工種一點上去。每一棵都是增值啊!
眼裡只有$$$$$$,貪婪財閥
蔣萬安其實就是搞不定,唉,一天到晚派李四川出來幹嘛
柯老三》沒圖利
《無心贏》壹百億
新光就是跟全台灣人民過不去,輝達在台灣無法落腳,這簡直就是拆毀矽盾圖利中共超越台灣半導體優勢 ! 藍綠各級政府與各級民代,不要再一堆私黨盤算了 !
法律戰新壽未必會輸 …
ㄧ、新壽已取得地上權,物權具有獨立性和無因性,T17 18的地上權創設並不會因為北市府不給換約而消滅。非經多年訴訟,北市府無法取回地上權(如果新壽幹到底)
二、新新合併,豈有創造出更不利於新壽作為契約主體的情形?新公司履約能力較新壽差嗎?新公司有與北市府有什麼利益衝突嗎?如果都沒有,僅以主體變更作為新公司不得承繼契約的理由,有被認定權利濫用違反誠信原則的可能。
三、當初標案並沒有要求提出計劃,換言之,是容許得標者得標後再開始設計規劃。若新壽以自己在尋找適合進駐公司,並為其量身訂作適合的建物為由,並證明這些年不斷在找公司接洽,則北市府主張新壽放任t17t18長草,將不僅不被法院所採納,法院可能進一步認為新壽的行為反而是確保土地未來五十年的合理運用,避免變成另類的蚊子館。因此放在那長草三年,並不不一定是個可歸責於新壽的理由。
苗博雅就是個造謠者.
北士法務局長連堂凱說明,根據合約規定(第4.2.1條),如果新壽因合併而消滅,新壽公司必須「先取得北市府書面同意」,存續公司才能繼受地上權,市政府本來就因為這個合約規定而有換約的同意權. 有律師以「公司法第75 條 : 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由存續公司承受」為由,刻意進行無端批評,連堂凱反駁,他曾任執業律師,法務局同仁也都知悉相關法律,該律師臉書貼文下方留言也有網友提醒,本府與新壽公司合約約定,甲方(市府)就乙方消滅後存續公司是否可繼受契約權利,契約約定市府有可否之權利,存續公司本應承受該契約義務.
新壽 王牌 :
契約若牴觸公司法,優先適用公司法,因為法律優先於契約;若契約條款牴觸公司法明文規定或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該條款會被判定為無效。 例如,公司法規定股份可自由轉讓,若契約中約定禁止轉讓,這部分約定會無效,但若在公司設立前,合夥契約的約定仍可拘束雙方。
契約與公司法牴觸時的處理原則
公司法優先: 公司法是法律,契約是雙方合意,法律優先於契約,若契約約定與公司法強制規定或禁止規定相悖,契約條款無效。
在簽訂任何契約前,應確認其內容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以避免日後產生無效條款的法律風險。
禍害台灣的財閥?
新光人壽,無恥
柯友友萬歲
想也知道球是阿北做給新光的,大概是黨內有個新光公主,至於怎麼互動的就不知道了